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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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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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3條,發明申請案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前,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但如果該申請案已經完成聯合面詢,就不適用退費規定: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的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 參考資料: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70067加參考
- 實體審查名詞
- 再審名詞
- 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30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1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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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