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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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2.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 3.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 4.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 5.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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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二條,涵蓋了發明專利的各項申請費用。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的解釋和範例: 1.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 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申請實體審查: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 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申請再審查: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 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特定情況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 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 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 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2. 根據第二款規定,針對實體審查申請費和再審查申請費,當修正請求項時,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 在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前,按照修正後的請求項數來計算。 - 在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後,如果新增的請求項數加上之前提交的請求項數超過十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3. 根據第三款規定,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書附有英文翻譯,並且包括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和摘要,第一款、第六款和第九款的申請費可以減免新臺幣八百元。但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一開始提交的外文本為英文,則不適用減免。 4. 根據第四款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第一款、第六款和第九款的申請案的,每件申請費可以減免新臺幣六百元。 5. 如果同時提交第五款和第十一款的申請,每件申請費新臺幣為二千元。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具體應用和詳細情況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判斷。
- 發明專利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 專利名詞
- 再審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專利法 第 25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33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57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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