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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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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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16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規定隨登記制度廢除而失效。
Q · 著作權法第11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效
著作權法第116條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於民國86年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條文已無此條,相關事項分散規定於其他條文。查考時應參照現行有效之附則章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6年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時一併刪除。原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但廢除登記制度後施行細則的存在必要性消失,相關事項分散到其他條文中規定。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1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附則章程序性授權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隨民國86年登記制度廢除而失其存在必要遭刪除。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係以規定著作權登記之程序性事項為主,餘少數條文規定「原件」定義及海關執行著作權侵害物之查扣事項。茲修正案已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將「原件」定義規定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將海關執行著作權侵害物查扣事項規定於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之辦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已無訂定之必要,爰將本條委任立法規定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係以規定著作權登記之程序性事項為主,餘少數條文規定「原件」定義及海關執行著作權侵害物之查扣事項。茲修正案已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將「原件」定義規定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將海關執行著作權侵害物查扣事項規定於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之辦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已無訂定之必要,爰將本條委任立法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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