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1 條已於民國 69 年廢止,連同整個股份兩合公司章節一併刪除,現行法不再規範此公司型態。
Q · 公司法第 431 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 69 年已隨整章刪除
公司法第 43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連同整個第 9 章「股份兩合公司」一併廢除。原條文要求股份兩合公司在創立會完結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台灣現行公司法只承認四種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有股份兩合公司此種型態,相關登記程序適用第 387 條至第 397 條的一般規定。
這條曾經規範「股份兩合公司」創立後的登記義務,要求在創立會完結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公司基本資料、無限責任股東、監察人等事項。民國69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整個「股份兩合公司」章節被刪除,因為這種公司型態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人用,立法者決定不再保留。
公司法第 43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在創立會完結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義務,登記事項包含公司名稱、營業所、無限責任股東姓名、監察人等基本資料。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時,因股份兩合公司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採用,立法者將整個第 9 章「股份兩合公司」連同本條一併廢除。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連同整個第 9 章「股份兩合公司」一併廢除。台灣現行公司法只承認四種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且發行股份的公司型態。立法者於民國 69 年廢除的原因是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企業採用此型態,保留條文意義不大。
現行公司登記事項規範於公司法第 387 條至第 397 條,由經濟部訂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具體規範。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創立後 15 日內登記義務,民國 69 年廢止。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發行股份的公司型態,台灣已廢除。
公司發起設立程序完成後召開的股東會議結束時點,舊條文以此為起算登記期限的基準。
1980 年前規範股份兩合公司的整章條文,後因實務無人採用整章被廢止。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歷程」頁面可查 1929 立法版到 1980 廢止版的完整異動。
依公司法修正條文施行細則處理,多數已轉型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解散。
依現行第 387-397 條規定,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線上登記,5-7 天可完成。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歷史版本可從修法歷程查證。
前者已廢止僅適用股份兩合公司舊案件;後者現行有效適用所有公司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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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第 431 條 vs 現行第 387 條登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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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兩合公司創立會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載事項。 二、定有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者,其姓名,住所。 三、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四、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股份兩合公司創立會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載事項。 二、定有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之「住所」之下,各增加「或居所」三字。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兩合公司創立會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載事項。 二、定有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者,其姓名,住所。 三、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四、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之「住所」之下,各增加「或居所」三字。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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