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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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30條於民國69年(1980年)刪除,配合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失效。
Q · 公司法第430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430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於民國69年(1980年)配合公司法第2條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台灣法律已無此條文及對應公司型態,僅在研究公司法演變或閱讀1980年前舊判決時可能接觸。現行公司類型限於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各類登記應由誰申請。民國69年修法時,台灣廢除了股份兩合公司這種組織型態(配合第2條修正,公司類型僅保留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相關的第430至433條登記程序規定全部一併刪除。這不是條文過時,而是整個制度被移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30條為已廢除之歷史條文,民國55年公司法全文修正時增訂,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等各項登記應由何人申請。民國69年公司類型整併修法時,配合第2條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而一併刪除,與第430至433條同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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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430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430條為已廢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於民國69年(1980年)配合公司法第2條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一併刪除,與第430至433條同期失效。
Q2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為什麼被廢除?▾
股份兩合公司是1980年前台灣公司法的混合型態,由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與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組成。因實務上採用極少、立法政策決定簡化公司類型,民國69年隨第2條修正一併廢除。
Q3現在還能設立股份兩合公司嗎?▾
不行。現行公司法第2條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股份兩合公司已退場逾40年,無從新設。
Q4看到舊判決引用公司法第430條怎麼辦?▾
視為歷史條文研究資料,現行法律已無對應規定,不能據以主張現在的權利義務。如為舊案延伸爭議,建議以當時有效法律分析。
Q5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
1980年前台灣公司法的混合型態,由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與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組成,源自德國 KGaA。
Q6公司法第430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69年立法院修正公司法第2條限縮公司類型四種,廢除股份兩合公司,第430至433條一併刪除。
Q7公司類型法定主義是什麼?▾
公司法第2條明定四種公司型態,新設公司只能選列舉內類型,立法政策可增刪。
Q81980年前股份兩合公司如何辦理登記?▾
依當時公司法第430至433條規定,由特定身分股東(如無限責任股東)向主管機關申請。
Q9哪裡查得到完整的股份兩合公司歷史條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可查 1980 年前版本,或透過內鏈集群比對同期刪除條文。
Q10股份兩合公司 vs 兩合公司差在哪?▾
兩合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以股份化發行,性質接近股份有限公司。
Q11股份兩合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股份兩合公司另設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責任。
Q12台灣股份兩合公司 vs 德國 KGaA 差在哪?▾
源頭同屬大陸法系混合型態,台灣1980年廢除;德國 KGaA 至今仍存,常用於家族企業上市保留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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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前台灣公司類型對照 | [ "公司類型", "股東責任", "現況" ] | [ [ "無限公司", "全體股東連帶負無限責任", "現存" ], [ "有限公司",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現存" ], [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混合", "現存" ], [ "股份兩合公司", "股份化的有限責任股東+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 "1980年廢除" ], [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負責", "現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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