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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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30條於民國69年(1980年)刪除,配合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失效。
Q · 公司法第430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430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於民國69年(1980年)配合公司法第2條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台灣法律已無此條文及對應公司型態,僅在研究公司法演變或閱讀1980年前舊判決時可能接觸。現行公司類型限於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各類登記應由誰申請。民國69年修法時,台灣廢除了股份兩合公司這種組織型態(配合第2條修正,公司類型僅保留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相關的第430至433條登記程序規定全部一併刪除。這不是條文過時,而是整個制度被移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30條為已廢除之歷史條文,民國55年公司法全文修正時增訂,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等各項登記應由何人申請。民國69年公司類型整併修法時,配合第2條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而一併刪除,與第430至433條同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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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430條是什麼?▾
1980年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
Q2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
1980年前台灣公司法的一種混合型態,由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與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組成。
Q3公司法第430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69年公司法第2條修正、限縮公司類型四種,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相關條文一併刪除。
Q4現在還能設立股份兩合公司嗎?▾
不行。現行公司法只認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股份兩合公司已退場逾40年。
Q5看到舊判決引用公司法第430條怎麼辦?▾
視為歷史條文研究資料,現行法律已無對應規定,不能據以主張現在的權利義務。
Q6股份兩合公司 vs 兩合公司差在哪?▾
兩合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以股份化發行,性質更接近股份有限公司。
Q7台灣股份兩合公司跟德國 KGaA 一樣嗎?▾
源頭同屬大陸法系混合公司類型,台灣已廢除,德國 KGaA、法國 SCA 至今仍存。
Q8民國69年修法為什麼要廢股份兩合公司?▾
實務上設立極少、立法成本與制度複雜度不符比例,立法政策決定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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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前台灣公司類型對照 | [ "公司類型", "股東責任", "現況" ] | [ [ "無限公司", "全體股東連帶負無限責任", "現存" ], [ "有限公司",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現存" ], [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混合", "現存" ], [ "股份兩合公司", "股份化的有限責任股東+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 "1980年廢除" ], [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負責", "現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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