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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30條於民國69年(1980年)刪除,配合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失效。
Q · 公司法第430條還有效嗎?
不適用。1980年已刪除,股份兩合制度也廢止
公司法第430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於民國69年(1980年)配合公司法第2條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台灣法律已無此條文及對應公司型態,僅在研究公司法演變或閱讀1980年前舊判決時可能接觸。現行公司類型限於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各類登記應由誰申請。民國69年修法時,台灣廢除了股份兩合公司這種組織型態(配合第2條修正,公司類型僅保留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相關的第430至433條登記程序規定全部一併刪除。這不是條文過時,而是整個制度被移除。
公司法第430條為已廢除之歷史條文,民國55年公司法全文修正時增訂,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等各項登記應由何人申請。民國69年公司類型整併修法時,配合第2條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而一併刪除,與第430至433條同期失效。
公司法第430條為已廢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於民國69年(1980年)配合公司法第2條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時一併刪除,與第430至433條同期失效。
股份兩合公司是1980年前台灣公司法的混合型態,由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與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組成。因實務上採用極少、立法政策決定簡化公司類型,民國69年隨第2條修正一併廢除。
不行。現行公司法第2條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股份兩合公司已退場逾40年,無從新設。
視為歷史條文研究資料,現行法律已無對應規定,不能據以主張現在的權利義務。如為舊案延伸爭議,建議以當時有效法律分析。
1980年前台灣公司法的混合型態,由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與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組成,源自德國 KGaA。
民國69年立法院修正公司法第2條限縮公司類型四種,廢除股份兩合公司,第430至433條一併刪除。
公司法第2條明定四種公司型態,新設公司只能選列舉內類型,立法政策可增刪。
依當時公司法第430至433條規定,由特定身分股東(如無限責任股東)向主管機關申請。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可查 1980 年前版本,或透過內鏈集群比對同期刪除條文。
兩合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以股份化發行,性質接近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股份兩合公司另設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責任。
源頭同屬大陸法系混合型態,台灣1980年廢除;德國 KGaA 至今仍存,常用於家族企業上市保留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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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前台灣公司類型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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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解散、增資、減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及半數以上監察人申請之;其他事項之登記,由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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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案,將第四百三十條至第四百三十三條有關股份兩合公司登記程序之規定均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解散、增資、減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及半數以上監察人申請之;其他事項之登記,由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申請之。
配合第二條修正案,將第四百三十條至第四百三十三條有關股份兩合公司登記程序之規定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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