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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變更登記文件規定併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9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刪除,併入公司登記辦法
依民國 90 年(2001-11-12)公司法修正,第 429 條與其他公司登記程序條文一併刪除。立法者在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方法、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統一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避免散落各條重複規定,現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變更登記程序,請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登記時,應附具特定文件。民國90年修法時,立法者將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法、期限等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配合第387條第5項),不再逐條重複規定,因此刪除。這是一次法規瘦身,把散落各處的程序規定收攏到同一部辦法裡。
公司法第 429 條為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加具之文件。修法後此類程序事項已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本條目前不具實質法律效力。
已刪除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加具之文件,民國 90 年立法者刪除後,相關規定併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本條目前不具實質法律效力。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立法者考量公司登記程序散落各條重複規定不易維護,配合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所有登記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提升修訂彈性。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規定,需附合併契約書、股東會議事錄、債權人公告及通知證明、合併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等文件。
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80001)查詢民國 90 年刪除前的條文內容與修法理由。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應檢附文件、書表、方法、期限等程序事項。屬命令層級,修訂較法律靈活。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6 條,需附合併契約書、股東會議事錄、債權人公告及通知證明、合併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等。實際清單依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略有差異。
第一步:完成股東會合併決議與債權人通知公告。第二步:備齊公司登記辦法所列文件。第三步: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線上申辦,或臨櫃送件。第四步:繳費並等待核准。
經濟部商業司(資本額 5 億以上)或地方政府建設局/經發局(資本額 5 億以下)。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網站線上申辦,或臨櫃送件。
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標準,依資本額計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規費 NT$1,000 起跳,大型公司另計增資費用。實際以經濟部公告為準。
因本條已刪除,現行版本只顯示「刪除」二字。要查原條文內容,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歷史』頁,選擇民國 90 年前版本即可看到舊條文與當時修法理由。
429 是舊法直接列舉合併變更登記應附文件的程序條文(已刪除);387 是現行授權母條文,第 5 項授權經濟部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處理所有登記程序。429 是「果」,387 是「源」。
公司法是法律,立法院三讀制定,修訂門檻高;公司登記辦法是命令,經濟部依授權訂定,修訂靈活。法律規範實體權義,命令處理程序細節,符合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原則。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規範依據 | 公司法第 429 條(直接列舉文件)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6 條(授權命令統一規範) |
| 修改彈性 | 需修法(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修訂辦法即可(行政命令) |
| 文件密度 | 僅引用第 406 條第 3 項所列 | 依公司類型與合併形態細分要求 |
| 使用者體驗 | 需跨條文查找 | 公司登記辦法一站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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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申請登記者,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申請登記者,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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