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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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變更登記文件規定併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9 條為什麼被刪除?
依民國 90 年(2001-11-12)公司法修正,第 429 條與其他公司登記程序條文一併刪除。立法者在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方法、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統一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避免散落各條重複規定,現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變更登記程序,請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登記時,應附具特定文件。民國90年修法時,立法者將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法、期限等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配合第387條第5項),不再逐條重複規定,因此刪除。這是一次法規瘦身,把散落各處的程序規定收攏到同一部辦法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9 條為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加具之文件。修法後此類程序事項已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本條目前不具實質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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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29 條是什麼?▾
已刪除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變更登記應加具之文件,現行已併入公司登記辦法。
Q2公司法 429 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將公司登記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避免散落各條重複規定。
Q3現行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要附什麼文件?▾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規定,需附合併契約書、股東會議事錄、債權人公告證明等文件。
Q4公司法 429 條的歷史內容在哪查?▾
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查詢民國 90 年刪除前的條文內容與修法理由。
Q5刪除後沒人管公司合併登記了嗎?▾
誤解。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規範密度反而更細緻。
Q6公司登記辦法跟公司法差在哪?▾
公司法是法律(立法院制定),公司登記辦法是命令(經濟部訂定),後者隨實務修正更靈活。
Q7為什麼民國 90 年要做這次大修?▾
因應公司治理現代化、行政程序法施行、降低法規剛性,集中授權命令彈性處理程序細節。
Q8刪除條文還會在司法考試考嗎?▾
本條屬程序性刪除條文,國家考試不會直接考內容,但修法沿革可能在論述題作為背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規範依據 | 公司法第 429 條(直接列舉文件)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6 條(授權命令統一規範) |
| 修改彈性 | 需修法(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修訂辦法即可(行政命令) |
| 文件密度 | 僅引用第 406 條第 3 項所列 | 依公司類型與合併形態細分要求 |
| 使用者體驗 | 需跨條文查找 | 公司登記辦法一站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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