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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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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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無形資產,以其取得時實際支出之成本作為價值,其估價應以自成本中按期減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標準。 前項無形資產,謂商譽或依法令取得之特別權利。
(0530717 全文修正)
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將第一項所定「本名」修正為「姓名」。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本法所稱「帳簿」,係指會計帳簿,為求文字統一,爰予修正。
- 住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無形資產,以其取得時實際支出之成本作為價值,其估價應以自成本中按期減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標準。 前項無形資產,謂商譽或依法令取得之特別權利。
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一、條次變更並將第一項所定「本名」修正為「姓名」。 二、第二項未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本法所稱「帳簿」,係指會計帳簿,為求文字統一,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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