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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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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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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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壞帳損失後之數額為標準。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0840502 全文修正)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左列九類: 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七、營業外收入及費用類:指營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等項。 八、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九、所得稅:指本期應負擔之所得稅費用。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切合會計資料分析等實際需要,參照現代會計理論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修正原第一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又現行公營事業會計科目因預算法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且其會計科目尚包括盈餘撥補表及資金運用表之科目,不宜一併納入,而銀行等專業事業亦有其特別規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序文列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增加其適應性。 三、為使會計科目之分類更具彈性,以適應商業需要,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予增減。
(0950428 全文修正)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八、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九、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並修正。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第七款「收入」、「費用」修改為「收益」、「費損」;第九款「負擔」修正為「認列」並增列「或所得稅利益」。
(1030530 修正)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修正為「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壞帳損失後之數額為標準。
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切合會計資料分析等實際需要,參照現代會計理論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修正原第一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又現行公營事業會計科目因預算法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且其會計科目尚包括盈餘撥補表及資金運用表之科目,不宜一併納入,而銀行等專業事業亦有其特別規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序文列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增加其適應性。 三、為使會計科目之分類更具彈性,以適應商業需要,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予增減。
維持原條文並修正。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第七款「收入」、「費用」修改為「收益」、「費損」;第九款「負擔」修正為「認列」並增列「或所得稅利益」。
將原條文修正為「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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