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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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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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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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增訂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及場所負責人負有協力配合檢查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之處罰對象及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修正。
- 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商品標示法 第 14 條條文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增訂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及場所負責人負有協力配合檢查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之處罰對象及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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