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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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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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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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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060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增訂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及場所負責人負有協力配合檢查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之處罰對象及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修正。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增訂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及場所負責人負有協力配合檢查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之處罰對象及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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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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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標示法第 19 條規定:「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標示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標示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