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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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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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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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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0606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得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商品標示及應行標示種類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義務,爰明定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

(0920606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義務,爰明定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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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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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標示法第 20 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標示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標示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