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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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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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6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得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商品標示及應行標示種類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義務,爰明定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商品標示法 第 15 條條文
(0920606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義務,爰明定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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