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處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公開該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販賣業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商品、違法事由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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