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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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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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為使適用本法之廠商等有充分準備,爰將原條文所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至原條文末句「修正時,亦同」乃理所當然,毋庸明定,故予刪除。
(1110503 全文修正)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處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公開該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販賣業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商品、違法事由及依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係規定主管機關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規廠商資訊,惟配合數位發展及消費者資訊取得方式之習慣,爰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上公開違規廠商資訊,並酌作修正。 三、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原條文「其他必要處置」,並不明確,爰予刪除。
-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商品標示法 第 16 條條文
- 商品標示法 第 17 條條文
- 商品標示法 第 18 條條文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為使適用本法之廠商等有充分準備,爰將原條文所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至原條文末句「修正時,亦同」乃理所當然,毋庸明定,故予刪除。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係規定主管機關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規廠商資訊,惟配合數位發展及消費者資訊取得方式之習慣,爰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上公開違規廠商資訊,並酌作修正。 三、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原條文「其他必要處置」,並不明確,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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