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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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對於放任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進入、放任未滿十八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未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及未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之業者,明定罰則。
配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對於放任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進入、放任未滿十八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未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及未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之業者,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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