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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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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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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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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對於放任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進入、放任未滿十八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未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及未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之業者,明定罰則。

(0890114 制定)

配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對於放任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進入、放任未滿十八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未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及未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之業者,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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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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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