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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對照表。 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3.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告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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