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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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2.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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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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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為規範企業併購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金融機構進行併購之特別法,故於第二項明定金融機構之併購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如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本法均就相同事項有所規定者,亦應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該二法未規定之事項,方依本法規定。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有關租稅之獎勵或抵減,回歸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公司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金融機構合併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一、明定本法為規範企業併購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金融機構進行併購之特別法,故於第二項明定金融機構之併購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如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本法均就相同事項有所規定者,亦應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該二法未規定之事項,方依本法規定。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有關租稅之獎勵或抵減,回歸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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