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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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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II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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