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在內。
立法理由按貿易原有「有形貿易」與「無形貿易」之別,前者指「商品貿易」,後者指「服務業貿易」(如銀行、保險、運輸等)及「國際投資」。本法所指「貿易」從狹義,指貨品輸出入交易行為及有關事項,如貿易推廣活動等事項。
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立法理由一、因智慧財產權無涉輸出入行為,只有權利移轉問題,第一項原規定「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字樣,應係指輸出入之貨品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貨品,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立法理由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將「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商標專用權」一詞修正為「商標權」,以資配合;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按貿易原有「有形貿易」與「無形貿易」之別,前者指「商品貿易」,後者指「服務業貿易」(如銀行、保險、運輸等)及「國際投資」。本法所指「貿易」從狹義,指貨品輸出入交易行為及有關事項,如貿易推廣活動等事項。
一、因智慧財產權無涉輸出入行為,只有權利移轉問題,第一項原規定「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字樣,應係指輸出入之貨品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貨品,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將「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商標專用權」一詞修正為「商標權」,以資配合;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