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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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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2. 2.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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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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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20114 制定)

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在內。

立法理由按貿易原有「有形貿易」與「無形貿易」之別,前者指「商品貿易」,後者指「服務業貿易」(如銀行、保險、運輸等)及「國際投資」。本法所指「貿易」從狹義,指貨品輸出入交易行為及有關事項,如貿易推廣活動等事項。

(0881130 修正)

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立法理由一、因智慧財產權無涉輸出入行為,只有權利移轉問題,第一項原規定「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字樣,應係指輸出入之貨品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貨品,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5 修正)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立法理由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將「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商標專用權」一詞修正為「商標權」,以資配合;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0820114 制定)

按貿易原有「有形貿易」與「無形貿易」之別,前者指「商品貿易」,後者指「服務業貿易」(如銀行、保險、運輸等)及「國際投資」。本法所指「貿易」從狹義,指貨品輸出入交易行為及有關事項,如貿易推廣活動等事項。

(0881130 修正)

一、因智慧財產權無涉輸出入行為,只有權利移轉問題,第一項原規定「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字樣,應係指輸出入之貨品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貨品,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5 修正)

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將「商標專用權」修正為「商標權」,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商標專用權」一詞修正為「商標權」,以資配合;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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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