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貿易法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貿易法》,第 3 條規定了對出進口人的定義。這指的是依據該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這意味著,符合這個條件的公司或個人都可以被視為出進口人。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84.01.18) 範例:根據財政部的94年5 月12日台財關字第0940020580號函釋意旨,要求三角貿易案件應辦理進出口報關程序,這個例子說明了出進口人必須根據相應法規進行進出口報關程序。

立法沿革 2

(0820114 制定)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立法理由明定出進口人之範圍。

(0951222 修正)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立法理由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中「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其意義未臻明確,易衍生適用疑義,爰將「常業」修正為「目的」,以符實際需要。

  • 名詞
(0820114 制定)

明定出進口人之範圍。

(0951222 修正)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中「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其意義未臻明確,易衍生適用疑義,爰將「常業」修正為「目的」,以符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