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根據《貿易法》,第 3 條規定了對出進口人的定義。這指的是依據該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這意味著,符合這個條件的公司或個人都可以被視為出進口人。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84.01.18) 範例:根據財政部的94年5 月12日台財關字第0940020580號函釋意旨,要求三角貿易案件應辦理進出口報關程序,這個例子說明了出進口人必須根據相應法規進行進出口報關程序。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立法理由明定出進口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立法理由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中「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其意義未臻明確,易衍生適用疑義,爰將「常業」修正為「目的」,以符實際需要。
明定出進口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中「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其意義未臻明確,易衍生適用疑義,爰將「常業」修正為「目的」,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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