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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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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檢舉案件,以言詞檢舉者,檢舉人應到場,由貿易局製作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或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違規事實及相關資料或線索。 前項第一款檢舉人資料,貿易局應嚴予保密。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或廠商名稱檢舉者,不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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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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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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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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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前條檢舉案件,以言詞檢舉者,檢舉人應到場,由貿易局製作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