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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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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第九條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件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佣金) 之五分之一給檢舉人獎金,但核給之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核獎規定,不適用於貿易局、海關、紡拓會執行與配額管理職務有關之檢舉人。 核給之獎金由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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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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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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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第九條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