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紡織品配額之稽核及違規案件之查處,貿易局得會同有關單位對持有配額之廠商進行稽查,廠商應予配合。 持有配額之廠商,應保存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交易文件:進口商訂單、信用狀或其他交易文件。 二、生產資料:進料證明、紡紗紀錄、織布紀錄、織片紀錄、裁剪紀錄、車縫紀錄、品檢紀錄、包裝紀錄、出貨紀錄。 三、出口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 四、從事海外加工經紡拓會驗封之貨樣。 五、其他因稽查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廠商出口非其自行產製之紡織品,除應責成並協助其承製者保存前項第二款生產資料外,並應保存符合第九條規定之相關資料或文件。 前二項之文件、資料或貨樣,應自紡拓會核發配額證明文件之次日起保存二年。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