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
回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