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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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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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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查驗之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者,其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及檢驗制度符合標準檢驗局所定之要件,並經審查
核
准者,得由生產者自行依本法檢驗及副署簽發監視查驗證明,並定期檢附發證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審查。但生產廠場不在國內者,由報驗
義務人
檢附生產廠場之檢驗紀錄,報請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後發證。
前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核准之申請程序、停止、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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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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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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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4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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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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