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每三個月應向當地縣市政府洽取新設工廠資料,輔導新設工廠辦理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 未辦理申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之產品,檢驗機構對其產製之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派員前往工廠調查,如有庫存產品,除抽取樣品帶回檢驗外,全部產品交貨主具結保管。 二、無工廠登記證或無營利事業登記之工廠,當地檢驗機構應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建設局、環保局、警察局及稅捐機關等有關單位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