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我不知道。
度量衡原器及標準器,應由工商部全國度量衡局設立度量衡製造所製造之。 度量衡製造所規程另定之。
全國使用之度量衡器及計量器,須受檢查。 度量衡器及計量器檢查規則,由經濟部定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販賣、證明、輸入或輸出: 一、經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單位為統一國家度量衡工作之基礎要件,對於大眾日常生活密切之商業交易活動,或於公務或業務上對他人表明一定之事實為真實之「證明」(如:土地登記之量測,向政府機關提出排水總量之計量等),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強制國民使用之。但由於度量衡單位事涉國民生活習慣,欲其改變慣用之交易計價單位,無法一蹴可幾,實應採漸進式作法,逐步推動法定度量衡單位。
度量衡原器及標準器,應由工商部全國度量衡局設立度量衡製造所製造之。 度量衡製造所規程另定之。
全國使用之度量衡器及計量器,須受檢查。 度量衡器及計量器檢查規則,由經濟部定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販賣、證明、輸入或輸出: 一、經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單位為統一國家度量衡工作之基礎要件,對於大眾日常生活密切之商業交易活動,或於公務或業務上對他人表明一定之事實為真實之「證明」(如:土地登記之量測,向政府機關提出排水總量之計量等),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強制國民使用之。但由於度量衡單位事涉國民生活習慣,欲其改變慣用之交易計價單位,無法一蹴可幾,實應採漸進式作法,逐步推動法定度量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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