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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
  2. 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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