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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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具非依法檢定附有印證者,不得販賣使用。 度量衡檢定規則由工商部另定之。
凡經許可製造、修理或販賣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營業者,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銷或停止其營業。
供販賣之度量衡器及供交易使用之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其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應經檢定之度量衡器免予檢定之明文規定,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但書之情形,惟實務上,如係國內產製供輸出者,實務上亦不施予檢定,再者,現今國際、區域合作盛行,簽署雙邊、多邊互惠之協定為未來趨勢,加以今日商業型態劇變,許多用途範圍如商業樣品、展覽品等及輸入加工或原件再輸出,或外銷品,均無礙確保國內市場交易公平、維護公共安全、環保及醫療健康等目的,爰明列五款免檢定之例外情形。
度量衡器具非依法檢定附有印證者,不得販賣使用。 度量衡檢定規則由工商部另定之。
凡經許可製造、修理或販賣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營業者,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銷或停止其營業。
供販賣之度量衡器及供交易使用之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其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應經檢定之度量衡器免予檢定之明文規定,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但書之情形,惟實務上,如係國內產製供輸出者,實務上亦不施予檢定,再者,現今國際、區域合作盛行,簽署雙邊、多邊互惠之協定為未來趨勢,加以今日商業型態劇變,許多用途範圍如商業樣品、展覽品等及輸入加工或原件再輸出,或外銷品,均無礙確保國內市場交易公平、維護公共安全、環保及醫療健康等目的,爰明列五款免檢定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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