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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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