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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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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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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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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0202 制定)

度量衡器具非依法檢定附有印證者,不得販賣使用。   度量衡檢定規則由工商部另定之。

(0430309 全文修正)

凡經許可製造、修理或販賣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營業者,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銷或停止其營業。

(0730406 全文修正)

供販賣之度量衡器及供交易使用之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其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應經檢定之度量衡器免予檢定之明文規定,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但書之情形,惟實務上,如係國內產製供輸出者,實務上亦不施予檢定,再者,現今國際、區域合作盛行,簽署雙邊、多邊互惠之協定為未來趨勢,加以今日商業型態劇變,許多用途範圍如商業樣品、展覽品等及輸入加工或原件再輸出,或外銷品,均無礙確保國內市場交易公平、維護公共安全、環保及醫療健康等目的,爰明列五款免檢定之例外情形。

  • 豁免權名詞
  • 名詞
(0180202 制定)

度量衡器具非依法檢定附有印證者,不得販賣使用。   度量衡檢定規則由工商部另定之。

(0430309 全文修正)

凡經許可製造、修理或販賣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營業者,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銷或停止其營業。

(0730406 全文修正)

供販賣之度量衡器及供交易使用之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其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應經檢定之度量衡器免予檢定之明文規定,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但書之情形,惟實務上,如係國內產製供輸出者,實務上亦不施予檢定,再者,現今國際、區域合作盛行,簽署雙邊、多邊互惠之協定為未來趨勢,加以今日商業型態劇變,許多用途範圍如商業樣品、展覽品等及輸入加工或原件再輸出,或外銷品,均無礙確保國內市場交易公平、維護公共安全、環保及醫療健康等目的,爰明列五款免檢定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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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15 條規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