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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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 2.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深度解讀
對於《度量衡法》第19條的相關解釋,應注意到該條款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若發生修理、調整或改造的情況,或者檢定合格的有效期間屆滿,則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同時,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後,則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舉例而言,若一個計程車計費表經過檢定合格後,因為經過修理或調整而改變了其性能,則應重新申請檢定,以確保其準確性符合法規要求。另外,若一個衡器經檢定合格的有效期間屆滿,則所有人或持有人也應重新申請檢定,以確保其準確性能夠符合標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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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