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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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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2. 2.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深度解讀

對於《度量衡法》第19條的相關解釋,應注意到該條款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若發生修理、調整或改造的情況,或者檢定合格的有效期間屆滿,則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同時,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後,則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舉例而言,若一個計程車計費表經過檢定合格後,因為經過修理或調整而改變了其性能,則應重新申請檢定,以確保其準確性符合法規要求。另外,若一個衡器經檢定合格的有效期間屆滿,則所有人或持有人也應重新申請檢定,以確保其準確性能夠符合標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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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19 條規定:「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