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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