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種類、範圍、方式、時間、合格印證之式樣與其附加、去除方法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度量衡法第18條,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種類、範圍、方式、時間、合格印證之式樣與其附加、去除方法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進行度量衡器檢定和檢查的具體方式和相關管理事項都由主管機關來定。舉例來說,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的檢驗測定,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核發許可證的檢驗測定機構來辦理。這就是主管機關對檢測程序的管理和規定。
凡經許可製造、販賣或修理度量衡器具之營業者,有違背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營業。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拒絕第十五條規定之檢查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種類、範圍、方式、時間、合格印證之式樣與其附加、去除方法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後段之規定移列,並將相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管理細節,予以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凡經許可製造、販賣或修理度量衡器具之營業者,有違背本法之行為時,該管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營業。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拒絕第十五條規定之檢查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後段之規定移列,並將相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管理細節,予以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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