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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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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度量衡法第17條規定,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這表示在法定度量衡器通過檢定或檢查後,必須附上合格印證,以示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來說,依照《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經檢定合格的呼氣酒精測試器,需在通過檢定後附加合格印證,以作為合法使用的證明。這是確保法定度量衡器合乎規定並具備準確性的重要步驟之一。

立法沿革 4

(0180202 制定)

凡以製造、販賣及修理度量衡器具為業者,須得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   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另定之。

(043030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販賣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使用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交易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0911210 全文修正)

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修正移列。按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附加合格印證,可使其與未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易於識別,並生社會大眾信賴國家公權力之效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202 制定)

凡以製造、販賣及修理度量衡器具為業者,須得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   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另定之。

(043030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販賣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使用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交易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修正移列。按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附加合格印證,可使其與未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易於識別,並生社會大眾信賴國家公權力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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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17 條規定:「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