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根據上述法規,度量衡法第17條規定,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這表示在法定度量衡器通過檢定或檢查後,必須附上合格印證,以示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來說,依照《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經檢定合格的呼氣酒精測試器,需在通過檢定後附加合格印證,以作為合法使用的證明。這是確保法定度量衡器合乎規定並具備準確性的重要步驟之一。
凡以製造、販賣及修理度量衡器具為業者,須得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 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另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販賣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使用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交易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修正移列。按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附加合格印證,可使其與未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易於識別,並生社會大眾信賴國家公權力之效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以製造、販賣及修理度量衡器具為業者,須得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 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另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販賣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使用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交易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修正移列。按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附加合格印證,可使其與未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易於識別,並生社會大眾信賴國家公權力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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