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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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深度解讀
根據《度量衡法》第29條的規定,經型式認證認可的法定度量衡器若需要變更原認可內容,必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文書、度量衡器認證辦法或相關的型式認證申請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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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