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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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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深度解讀

根據《度量衡法》第29條的規定,經型式認證認可的法定度量衡器若需要變更原認可內容,必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文書、度量衡器認證辦法或相關的型式認證申請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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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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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29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