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根據《度量衡法》第29條的規定,經型式認證認可的法定度量衡器若需要變更原認可內容,必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文書、度量衡器認證辦法或相關的型式認證申請案例。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所謂「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合格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係指變更設計或改變原型式、規格而言,如:變更原認證結構體及秤盤之材質、超過原認證之檢定標尺分度數、計重性能電路或控制程序之變更等均屬之,有該等情形時,應提出系列認證之申請;而變更載重轉換方式,或槓桿比之變更大於一:五○等情形,則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前揭情形之處理,原規定於「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惟因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符法規體例,爰移列於本法內。 三、依前開辦法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政府規定變更外,如營業人有改造認證內容者,皆應重新申請認證。然重新申請認證,所費不貲,且曠時費力,對業者而言係一大負擔。而業者變更認證內容之原因不一,情節輕重有別,故為減緩業者之負擔,並兼顧度政業務之管理,爰明定型式認證內容有變更者,該申請人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准系列認證或加測相關性能項目後准予系列認證或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一、本條新增。 二、所謂「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合格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係指變更設計或改變原型式、規格而言,如:變更原認證結構體及秤盤之材質、超過原認證之檢定標尺分度數、計重性能電路或控制程序之變更等均屬之,有該等情形時,應提出系列認證之申請;而變更載重轉換方式,或槓桿比之變更大於一:五○等情形,則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前揭情形之處理,原規定於「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惟因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符法規體例,爰移列於本法內。 三、依前開辦法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政府規定變更外,如營業人有改造認證內容者,皆應重新申請認證。然重新申請認證,所費不貲,且曠時費力,對業者而言係一大負擔。而業者變更認證內容之原因不一,情節輕重有別,故為減緩業者之負擔,並兼顧度政業務之管理,爰明定型式認證內容有變更者,該申請人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准系列認證或加測相關性能項目後准予系列認證或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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