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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者就其經營之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認證後,若有繼承或讓與情事發生時,為保障繼受人之權益,爰明定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並應於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俾利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者就其經營之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認證後,若有繼承或讓與情事發生時,為保障繼受人之權益,爰明定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並應於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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