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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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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2. 2.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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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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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者就其經營之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認證後,若有繼承或讓與情事發生時,為保障繼受人之權益,爰明定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並應於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俾利管理。

  • 認證名詞
  • 承受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者就其經營之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認證後,若有繼承或讓與情事發生時,為保障繼受人之權益,爰明定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並應於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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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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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0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