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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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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2. 2.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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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認證名詞
  • 承受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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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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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0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