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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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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一、以詐偽方法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者。 二、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2. 2.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3. 3.有第一項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命令該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停止陳列或銷售。
  4. 4.第一項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及使用者,對於該業者之回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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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一、以詐偽方法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者。   二、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有第一項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命令該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停止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及使用者,對於該業者之回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因係不當之方式取得型式認證,故除課以義務外,並於第二項明定應撤銷其許可。   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雖其取得型式認證為合法,惟因其事後未依認可型式製造,且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故課課以收回違規產品義務,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所回收之度量衡器,其回收並應及於使用者,以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第三項為避免經銷商持續販賣該違規度量衡器,爰明定禁止其陳列或銷售之法源依據。   五、第四項係為杜絕違反公平交易之度量衡器於市場流通,故明定該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及使用者須配合製造者回收之義務。

  • 認證名詞
  • 沒入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因係不當之方式取得型式認證,故除課以義務外,並於第二項明定應撤銷其許可。   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雖其取得型式認證為合法,惟因其事後未依認可型式製造,且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故課課以收回違規產品義務,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所回收之度量衡器,其回收並應及於使用者,以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第三項為避免經銷商持續販賣該違規度量衡器,爰明定禁止其陳列或銷售之法源依據。   五、第四項係為杜絕違反公平交易之度量衡器於市場流通,故明定該度量衡器之經銷商及使用者須配合製造者回收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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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1 條規定:「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