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