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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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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度量衡法第3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911210 全文修正)

度量衡業自取得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度量衡業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雖係特許行業,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者應於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可營業。因此,為落實對業者之管理,爰參酌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度量衡業若未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止其許可。   四、第二項明定延展之要件。其中所謂「有正當事由」,係指業者如申請延展時,應將不能如期辦妥或送文原因事實為具體之敘述。

(0980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雖係特許行業,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者應於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可營業。因此,為落實對業者之管理,爰參酌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度量衡業若未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止其許可。   四、第二項明定延展之要件。其中所謂「有正當事由」,係指業者如申請延展時,應將不能如期辦妥或送文原因事實為具體之敘述。

(09801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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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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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5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