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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度量衡法第35條的內容。
度量衡業自取得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度量衡業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雖係特許行業,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者應於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可營業。因此,為落實對業者之管理,爰參酌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度量衡業若未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止其許可。 四、第二項明定延展之要件。其中所謂「有正當事由」,係指業者如申請延展時,應將不能如期辦妥或送文原因事實為具體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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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業雖係特許行業,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者應於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可營業。因此,為落實對業者之管理,爰參酌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度量衡業若未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六個月內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止其許可。 四、第二項明定延展之要件。其中所謂「有正當事由」,係指業者如申請延展時,應將不能如期辦妥或送文原因事實為具體之敘述。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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