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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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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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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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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本條,將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係參酌業界反應及歐體規範型式認證有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另為落實對度量衡業者之管理與監督,爰維持現行實務採實質審查主義之作法,增列「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之規定,俾資明確。

  • 重新審查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本條,將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係參酌業界反應及歐體規範型式認證有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另為落實對度量衡業者之管理與監督,爰維持現行實務採實質審查主義之作法,增列「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之規定,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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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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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7 條規定:「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