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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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本條,將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係參酌業界反應及歐體規範型式認證有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另為落實對度量衡業者之管理與監督,爰維持現行實務採實質審查主義之作法,增列「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之規定,俾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本條,將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係參酌業界反應及歐體規範型式認證有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另為落實對度量衡業者之管理與監督,爰維持現行實務採實質審查主義之作法,增列「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之規定,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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