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