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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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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2. 2.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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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為衡量其製造或修理之法定度量衡器是否準確,應備置相當之度量衡標準器作為量測之標準器具。為維持度量衡器之準確,實有規定業者應適時將其度量衡標準器向相關機構辦理校正之必要。   三、現行度量衡法對於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校正之規定,僅規定於「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中,且無罰則之規定,惟徵諸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規定於法律之立法原則,爰增列本條之規定,並於罰則章規定其違反之法律效果,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為衡量其製造或修理之法定度量衡器是否準確,應備置相當之度量衡標準器作為量測之標準器具。為維持度量衡器之準確,實有規定業者應適時將其度量衡標準器向相關機構辦理校正之必要。   三、現行度量衡法對於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校正之規定,僅規定於「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中,且無罰則之規定,惟徵諸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規定於法律之立法原則,爰增列本條之規定,並於罰則章規定其違反之法律效果,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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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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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