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3 條(水道變更後之水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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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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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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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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