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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3 條(水道變更後之水權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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