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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4 條(停用二年後之水權撤銷與保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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