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4 條(停用二年後之水權撤銷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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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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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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