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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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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資料來看,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1條對於水利建造物的核准分為向地方政府和向中央政府申請的情況。在涉及到特定地區、重大公共建設或中央管轄範圍的情況下,就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情況的具體適用可以參考水利法第46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需要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有具體的條款和款項。例如,基地涉及中央管轄的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的情況,這些都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46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1條、最高法院判決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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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