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從上述法律資料來看,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1條對於水利建造物的核准分為向地方政府和向中央政府申請的情況。在涉及到特定地區、重大公共建設或中央管轄範圍的情況下,就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情況的具體適用可以參考水利法第46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需要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有具體的條款和款項。例如,基地涉及中央管轄的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的情況,這些都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46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1條、最高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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