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