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來看,這個條文指明了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五種不同的類型,包括農田排水、市區排水、事業排水、區域排水和其他排水。其中,區域排水還進一步依其流經的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的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其他排水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 參考資料: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條例,農田排水指的是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例如,某農田內因為雨水過剩而形成積水,需要排水以防止作物受損。這些情況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令進行管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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