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附表及第十八條所列數值,北水局於不影響各用水標的利益下得視實際需要,在各用水標的總水量範圍內酌量調節。如遇緊急事故,北水局得逕行作應變處理,於情況正常時立即恢復,並將應變處置經過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在社會經濟結構變遷時,本水庫不能按原規定適應時,應由北水局先與各用水單位協議層報行政院核定後調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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