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溢洪道閘門之操作,應按控制洩放及超高攔蓄方法為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確知上游洪水暴雨來臨後,即開啟閘門,將蓄水先行部分控制洩放,並利用閘門開啟後其頂高較啟開前超過部分增加攔洪量。 二、洩洪流量應視當時水位及進水流量,按溢洪道閘門操作關係曲線決定之。 三、進水流量以單位時間內水位昇高率推定之。 四、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六扇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五、溢洪道閘門之開度,以○‧六公尺為起點,每隔○‧三公尺為一級。前項溢洪閘門操作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編 註:附圖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29 期 1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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