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議案須付審查者,得按其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其成員由會務委員會議決推選之,並由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表示意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審查之案件,必須調查研究,本會期內不及辦理者,應提報會務委員會後,送交水利會辦理或轉請主管機關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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