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
根據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第 23 條,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根據這條法規,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需支持原議案,不得就議案提出反對意見。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必須支持原議案,不得提出反對意見,以符合該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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