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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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
- 2.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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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管制區內的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以及地層下陷的關係應該進行觀測、調查和研究。另外,根據法規,對於需要填塞的水井,主管機關可以基於地下水水資源保育的需要,進行地下水水位的觀測或監測。 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地下水資源的合理使用和保育,以及防止地層下陷等環境問題的發生。這些觀測和監測的資料將提供重要的依據,用於制定管制以及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措施,以確保這些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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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