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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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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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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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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