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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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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
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
主管機關
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
第十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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