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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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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
  2. 2.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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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4 條規定:「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