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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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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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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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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3 條規定:「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