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