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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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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申請水權
變更登記
者,除有
第五條第二項
情事,得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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