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 2.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下水管制辦法第2條,管制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予以劃定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根據該條款,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管制區的劃定。 舉例:根據經濟部制定的地下水管制辦法,中央主管機關考慮到某地區地下水位變化嚴重,導致地層下陷的情況,便根據該情況劃定了第一級管制區,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供公眾查閱。 參考資料:https://www.epa.gov.tw/公告旅遊/法規查詢/環境資訊公開專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資料開放平台-地下水管制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